霍邱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霍邱位于安徽西部,淮河南岸,与河南毗邻,南枕巍巍大别山,北踏滔滔淮河水,是宁(南京)、西(西安)铁路贯通之地,是312、105国道交会之县,雄伟的朱港——南照淮河大桥和多姿的临淮岗淮河水利工程,使霍邱水陆交通更加便捷,成为安徽“东进西出”的要道,货畅其流的集散地。早在6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人类就在霍邱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西周属蓼国,春秋为蓼邑,楚庄王时期的丞相孙叔敖在县城北修筑“天下第一塘”大业陂,蓄水灌溉;隋开皇19年(公元599年),建立霍邱县,距今已有1400年。出土文物有新石器时代石斧、石钺;西周的甬钟、铜鉴;春秋的铜鼎;战国的铜壶、铜剑、楚贝等,显现出丰厚的历史内涵。霍邱面积3493平方公里,物华天宝,素以“鱼米之乡”著称,盛产水稻、小麦、棉花、红麻、白鹅、麻黄鸡、生猪、淡水鱼、山羊、虾等,有20多种具有理想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其中磁铁矿储量居全国第6位。霍邱有山有水,风景秀丽,气候宜人。城东、城西两湖景色秀美、绿水溢彩;水门塘公园、淠史杭灌区水利设施,奇景幻影,游人如织;盛产中华玉泉酒的临水“八景”——古壁信雨与日落独屏等,如诗如画,绮丽醉人,是旅游休闲之胜地。